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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试题类型:WORD文档 试题时间: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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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A   3.B   4.D   5.A   6.D   7.C   8.D   9.D   10.D   11.B  
12.C   13.B   14.A   15.C   16.C   17.D   18.D   19.A   20.B
21.C   22.B   23.B   24.D   25.B   26.B   27.D   28.D   29.A   3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CE   32.ABCD   33.ABDE   34.AD  35.ABCDE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一般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一般做法为:(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  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37.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  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工分)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自由裁量条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从公共秩序的适用来看,应认为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应适用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律。
38.(一)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    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    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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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也曾经是自考生,当初考的是计算机专业的专科,花了我四年半年时间。许多朋友跟我说自考太难了,他们快要坚持不下去了。我自己的经验是,其实自考不难,难的是坚持。 我不相信人天生下来会有谁比谁更聪明的脑袋瓜,只相信谁比谁更努力。努力看书,多做题,多花时间在学习上面,一定能够成功。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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